为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,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殡葬负担,促进城乡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,按照上级相关精神,日前,蚌埠市民政局、财政局印发《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》,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困难群众进行基本殡葬费用免除。
《办法》明确了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殡葬救助以家庭自救为主,政府给予减免基本殡葬费用,坚持“自愿申请,公开、公正、公平”的原则。救助对象为具有蚌埠市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: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;农村五保对象;居住在我市“三无”人员、残疾人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);重点优抚对象等。
以上人员由政府免除在殡仪馆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:普通车辆遗体接运费;遗体冷藏保存费;普通炉遗体火化费;骨灰寄存费。在实施过程中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,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;超出四项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丧户支付。
具有本市户籍的救助对象,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(以下简称申请人)向市或县殡葬服务单位提出殡葬费用减免申请,并提交《蚌埠市困难群众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》;民政部门核发的《低保证》、《农村五保供养证》、《军人伤残证》等有效证明材料;减免对象的身份证、户口本;申请人身份证、户口本。由市、县殡葬服务单位按救助标准减免相关费用,殡葬服务单位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。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殡葬救助经费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市、县级财政负担。市、县级财政要将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费用纳入每年预算予以保障。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每年7月份结算一次,由办理减免手续的市、县殡仪馆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,经民政部门审批后,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。
《办法》明确要求要加强监督管理,各县、区政府、各部门、各单位应大力弘扬文明、节俭的殡葬文化,摒弃封建、迷信的丧葬陋习;各乡镇(街道)、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,加大对殡葬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,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;各级民政、财政部门应加强殡葬救助工作的管理、监督、指导,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。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限期清退;情节严重的,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:为不按规定办理免除申请的;故意拖延办理,造成不良影响的;有其他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行为的;虚报免除费用的。申请人采取虚报、隐瞒、伪造等手段,骗取免除费用的,给予批评教育,追回其骗取的免除费用。相关单位应做好“三无人员”和无名遗体的认定并及时出具死亡证明材料。